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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施;(三)接...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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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四)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五)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六)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七)违反规定以、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八)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九)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十)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十一)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十二)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通信行业、医疗单位、涉农涉企行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一)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50%以上的;(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差价率80%以上的;(三)经营某一商品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利润率100%以上的。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由属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衡量暴利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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