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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债权管理的第一步; 2.签订完善的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进管理...
企业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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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签订完善的合同书、债权确认书制度的确立、注意债权催收关键点。
股权改制即股权分置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股权分置”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资本市场改革办法。《意见》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地讲,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的企业及至改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还处在初期阶段。主要表现为:企业公积金覆盖面和缴存率还很低,城市公积金归集额的维持和增长,主要力量来自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没办理开户手续,众多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却因种种原因欠缴、停缴现象严重,甚至处于“睡眠”状态;企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还很低,职工利用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制度未建立和完善;缺乏针对企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调整机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公积金缴存的讨论与决定以及监督权等问题还未制度化、合法化,企业缴存公积金情况尚未形成工作联动以推进企业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公积金政策宣传以及行政执法在企业常常遇到“黑障”……。因此,当我们在感叹改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是一大难点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理智地看待所发生的一切。应该承认,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既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主)自身认识的局限和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制约,也与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引导不力、措施不到位有关。企业,尤其是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暑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只有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真抓实干,方能有所突破,并可望开创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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