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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罪是2012年11月下旬,最高检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其中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下列情形之...
最高检新刑事诉讼规则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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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属于贿赂犯罪的典型形式,至于是否属于重大贿赂案件,要看行贿的涉案金额,还有因此而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以及负面影响。单纯来说,行贿罪其概念外延是大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
特别重大贿赂罪是2012年11月下旬,最高检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其中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认定处罚参考如下,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也就是说,这“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那么,什么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也就是说,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行为。该罪的构成,并不以对方承诺或者一定实现其不正当利益要求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没有达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向单位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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