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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刑事诉讼规则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行贿罪属于贿赂犯罪的典型形式,至于是否属于重大贿赂案件,要看行贿的涉案金额,还有因此而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以及负面影响。单纯来说,行贿罪其概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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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会受到限制。在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但是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犯罪进行明确限定。任务就落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肩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前述最高检的规定在实务当中,比较多的是使用了50万元这一数额标准,这样容易把握,即便是在这里“犯罪情节恶劣”是一个抽象的要求。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就不好界定了。所以,在笔者之前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直接就是金额标准,一般没有见到过检察机关以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为理由限制律师会见的。
特别重大贿赂罪是2012年11月下旬,最高检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其中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认定处罚参考如下,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也就是说,这“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那么,什么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也就是说,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罪的判刑标准: 1、贪污受贿的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受贿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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