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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具体内容是哪些

2022-08-04
关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会受到限制。在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但是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犯罪进行明确限定。任务就落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肩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前述最高检的规定在实务当中,比较多的是使用了50万元这一数额标准,这样容易把握,即便是在这里“犯罪情节恶劣”是一个抽象的要求。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就不好界定了。所以,在笔者之前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直接就是金额标准,一般没有见到过检察机关以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为理由限制律师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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