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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在管理方面有专门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我在下面提供了,你自己看看吧,看看你的主要问题是在哪里。 中华人民...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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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投资人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决定 字号查询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参考法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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