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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只要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起诉离婚额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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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无效即认为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触犯了刑法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2、相对无效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3、区分情况认定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实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且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一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论。刑事判决生效在前、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如讼争的民间借贷已被认定为属于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民判决发生矛盾冲突,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民事判决生效在前、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宜以“刑民并行”的方式维护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刑民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与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实并不重合,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也不重合,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对构成集资诈骗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考虑认定其为可撤销合同,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以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与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综上所述,北京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收费是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及花费时间多少来确定的。通常情况下,集资诈骗案件代理律师会收取几千元的律师费,当然这笔钱是受害人预缴的,等案件审理结束后,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如果受害人经济困难,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与合法民间融资的区别如下;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集资过程中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并且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较大。(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近年来,集资诈骗罪频发,数额越来越巨大,给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生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借来的资金是用来“救急”的,以便更加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而且等到资金流转顺畅后,会尽快归还。即使出现借款不能返还的情况,也是由于投资失败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严重的资不偿债,不应当认为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以下8种情形: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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