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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21-10-28
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印模报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 (3)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由专人保管。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4)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向民政部门返还原印章,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刻制新印章。 (五)社会团体被撤销,由民政部门收缴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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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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