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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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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它是当事人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一种自发性行为。是事实行为的。
是的,债权让与是相对的无因行为,原因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原因无效时,债权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让人利益之返还。并认为债权让与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可由当事人依约定予以排除。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指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说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一、抛弃在《民法典》中,有两种含义,一是所有权抛弃,二是担保物权的抛弃。 二、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抛弃所有权无须向任何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 ①主观上具有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 ①具有抛弃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真实有效。 ②完成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三、担保物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向因抛弃行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 (1)质权、留置权的抛弃: ①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 ②移转动产的占有于出质人、债务人。 (2)抵押权的抛弃: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仅需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可。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以外,须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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