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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人社部发〔2009〕71号《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务员可以被依照法律规定辞退。 公务员被辞退的...
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具体包括: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或者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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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辞退员工: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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