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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受到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我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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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解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受噪音污染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标准为: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具体根据当事人的损失,双方协商来进行。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第一百九十三条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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