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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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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标底的;(二)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的;(三)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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