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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本条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二)错误逮捕无犯罪事实的人……该条确立了刑事赔偿的无罪赔偿原则。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和无罪赔偿原则有机统一。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视为司法机关的拘留和逮捕是违法的。因此,无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只要因错误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给予最终被认为无罪的赔偿请求人刑事赔偿,符合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
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2.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面的2条可以知道,取得国家赔偿要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的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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