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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或者双方婚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婚后参照再生育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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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夫妻达到的,享受晚,增加婚假10日。夫妻初婚一方达到年龄的,享受晚婚假。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第1胎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15日。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的,应当凭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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