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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上述再生育规定中两项以上规定的,只适用其中一项,只批准再生育1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再生育1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合法生育者,应当及时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违反规定条件的子女死亡的,不再征收其,已经征收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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