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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具体罪名有以下: 1、逃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一、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且一般情况下是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从犯罪目的看,基本都是牟利性犯罪。 二、依据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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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是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妨害国家税收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由此可见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双重违法性,首先是违反了税收行政法规,进而是违反了刑法,刑法修订以前此类犯罪也称为涉税犯罪、税收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内容 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具体分类 危害税收征管罪-发票定罪 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⑵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⑸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监督管理,妨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公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收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负有纳税或代缴税款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
1.新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妨害国家税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额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一、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且一般情况下是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从犯罪目的看,基本都是牟利性犯罪 二、依据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除抗税罪外,单位可以构成绝大多数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三、新《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罪普遍规定了罚金刑,且都有罚金下限的规定,体现了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打击牟利性犯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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