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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产证办理流程如下:1。建房者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4、乡镇建设办公室工...
农村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方法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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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的方法: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农村房二条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设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符合城乡规划的房屋登记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住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也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批准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材料。第八十四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的,可以在农村集体会议上登记。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二)房屋位置变更;(三)房屋面积增减;(四)同一所有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转让,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五)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材料;(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让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也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材料。第八十七条经村民代表不得到村民会议批准。第八十八条乡镇、村企业工厂设立抵押,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
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建议去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再建设。审批程序: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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