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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家暴主张人证言何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2-10-27
证人证言何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关于"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之规定,原告提出证人宁某某、A某的书面证言两份,内容均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至其离家出走,但是两位证人均未亲眼目睹殴打事实。原告由于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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