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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227条的规定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途径,与此相应的是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后,对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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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 1、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及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4、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一般情况下,有下面几点规定可供大家参考: 1.公民法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连同该规定一并审查.2.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要求对这些规定审查。
关于执行行为的理解,一般认为是指一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结案,执行机关作出的一切与该案有关的司法的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行为,拍卖、变卖、划拨等处分性行为,以及变更、追加当事人等裁判性行为,在性质上既有行政性,又兼具司法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若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 执行异议针对的对象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该权利是以排斥或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为目的,仅仅针对强制执行的种类、方式、争议财产的处分方式、程序等提出异议,不含有确认权利与给付执行标的物内容的权利主张。”而227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实体上争议的处理,请求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强制执行,但执行机构无权就实体上的权利争议进行判定,即便案外人的异议成立,执行机构也无权对实体权利做出处分,对该争议只能由审判机构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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