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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 2.地域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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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是在国外的,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确定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2.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类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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