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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
法院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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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发现有些经二审审结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也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往往认为既然是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就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案件已经经过了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如果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是实体上存在问题,就应在二审程序中纠正,不应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果是程序上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该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是可以的。二审程序进行中,在未作出二审判决前,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法院可以准许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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