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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对方发回重审案号应该怎么处理?

2022-08-06
笔者发现有些经二审审结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也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往往认为既然是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就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案件已经经过了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如果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是实体上存在问题,就应在二审程序中纠正,不应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果是程序上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该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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