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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车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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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买卖合同成立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妨碍车辆所有权转移,只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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