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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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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卡银行的权利:(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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