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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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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即指相对人失去了请求权基础 法律这样的规定是防止不当得利的产生 我举个例子: 甲向乙借钱,丙为甲做连带保证(否则乙不能在甲不偿还时完全向丙求偿),可是甲同时又投了一份全额保证保险,乙在甲没有还钱的情况下选择了向保险公司求偿,则乙不能再向甲要钱,因为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过了,也就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免责,否则会出现乙拿了双份的钱,不当得利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偿权,这时就出现了“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所以丙没有向甲要求补偿的权利,否则丙不当得利
王某称,2012年7月21日,石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20日,每月利息为25000元。双方签订的《借据》约定:石某用自己及家庭控制的全部财产作抵押,石某张庆利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石某未偿还王某借款本金。现要求石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要求石某张庆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石某口头辩称,对王某所诉事实无异议。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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