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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与者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的损失,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债权债务清偿后,法院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退还集资的,参与者应当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非法集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或者成立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成立单位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未经批准的部门、主管单位或者成立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我国并没有没有“非法集资罪,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 以集资诈骗罪为例,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几种情况 量刑大概如下: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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