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权利的主体是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人民政府...
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可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办。《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如果确权有错误的,可以带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或者二次土地承包书面合同,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法律分析: 因土地确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想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8人已浏览
864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5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