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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强制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1、第三者强制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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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者强制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什么是第三者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有什么法律特征国家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是说第三者责任险为必保险种。它主要的作用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便于相应的处理。未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不得上牌照或年检。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强制三者险。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中,对两者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如下: 1、现行第三者险的目的在于营利,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经营该险种和费率高低等问题;而强制三者险的目的是国家要保证受害人的权益,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按照不亏不赚的原则统一费率。 2、强制险不属于市场开放的范围,未来只有中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的。而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是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 3、现行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可以对那些信用不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拒绝承保,而将来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后,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4、现行三者险的保险限额通常都是有几个档次可以选择的,比如5万、10万、20万;而强制三者险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大概是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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