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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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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铅弹备案标准:1。非法买卖十发以上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或100多发其他非军用子弹;2、非法买卖一枚以上手榴弹;3、非法买卖爆炸装置;4、非法买卖烟花药3公斤以上、雷管30枚以上、导火索30米以上等。
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买卖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者其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者一百发以上其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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