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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需要到房管局申请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等材料。房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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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 2、受理申请; 3、审核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以及提交材料; 4、登记; 5、收费发证。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存量房抵押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合同》) 4、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 6、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 7、授权委托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8、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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