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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从犯与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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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和主犯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来区分。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着主要作用。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于组织卖淫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在定罪上如何区分存在许多争议,区分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只要其实施了组织行为则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考量。此组织行为不等同于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概念,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组织犯,但仅在组织卖淫罪中区分主、从犯时体现组织犯的意义。组织行为的着眼点在于“管理”与“控制”,即是否对卖淫人员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等管理手段从而达到了控制其人身、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目的。
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从犯与主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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