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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和主犯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来区分。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着主要作用。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
组织卖淫罪可以有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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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2个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如果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组织卖淫罪可以划分主从犯。有观点认为,既然刑法第358条第3款已经将组织卖淫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人独立地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亦即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实际上就是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因此组织卖淫罪中就不存在从犯。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该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将帮助犯等同于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了从犯的概念,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显然,与帮助犯相对应的只能是第二种情况。换言之,帮助犯与从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从犯的外延大于帮助犯。因此,组织卖淫犯罪中,虽然实施了部分组织行为,但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系受人指示、安排,所处地位较低,发挥作用较小的行为人,可以认定为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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