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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
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用人单位构成“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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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用人单位构成“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用人单位构成“无理阻挠”行为: (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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