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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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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单独送养是不合法的,送养是需要夫妻双方同意的。除非一方死亡!经济无力承担可以要男方共同承担啊。这是你们的义务!你可以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强制男方承担女孩的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可以先与生父或生母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不支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生父或生母索取抚养费。具体可按以下标准索要: 1、如果支付人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量一般可以达到月总收入的20%-30%。养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2、支付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以按照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年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3、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果孩子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可以适当增加。 如果孩子的生父或生母不承认亲子关系,可以先进行亲子鉴定,然后索要抚养费。
王某今年40岁,安徽利辛人。几年前,他到嘉兴打工,后来自己办了一个小作坊。王某有一个要好的同乡刘某,把自己的女儿刘佳彤(化名)送到王某的小作坊里打工。早有家室的王某没多久便引诱了刘佳彤,去年8月2日,年仅19岁的刘佳彤在嘉兴桐乡一家医院生下一个男孩。 对于未婚生子,王某、刘佳彤都觉得难以见人。通过他人介绍,两人与我市江北区的耿某见了面。耿某和妻子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且都已成年,但夫妻俩仍想再抱养一个男孩。经过一番商谈,双方于8月8日立下了一份字据:王某、刘佳彤自愿将男孩送给耿某抚养,由耿某补偿给王某、刘佳彤5万元。王某、刘佳彤还在字据中表示对这个男孩“永不相认”。 字据刚签下就后悔 字据刚签下,刘佳彤就反悔了,毕竟是亲生的孩子。耿某对这个男孩非常喜欢,把钱给了对方后就抱着孩子急急回了宁波。此后,刘佳彤多次打电话给耿某要求对方归还孩子,都被拒绝。8月11日,王某、刘佳彤来到宁波,向派出所报案称对方强抢了孩子,经过了解,派出所发现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没有立案,只表示愿意帮助双方进行协调。看到宁波公安机关不立案,刘佳彤又向桐乡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卖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但公安机关没有认可这个说法,认为王某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 眼看要不回孩子,2月11日,王某、刘佳彤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他们与耿某订立的那个收养协议无效。 收养方提出要赔偿 昨天上午,法院审理这起收养纠纷案。作为被告的耿某心里其实非常清楚,他与两原告之间的这个收养协议法律上肯定不成立,因为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要合法收养孩子,其中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没有亲生的孩子,而耿某和妻子有三个成年的孩子。因此,耿某在法庭上提出,要领回孩子可以,除了归还当初给的那5万元钱外,还要赔偿其32.5万元。耿某说,当时在支付了5万元后,他给了刘佳彤3000元让她买营养品;一家人对这个男孩极为宠爱,以高档奶粉喂养,每个月的抚养费支出至少3000元,至今已7个多月。此外,耿某提出,这个孩子如果被原告领回,将给自己家人的精神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对方需赔偿30万元精神损害费。 对这些条件,原告的代理律师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另外支付的3000元并不成立;3000元一个月的抚养费不符合实际,原告认可的抚养费用为每月1000元。对于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代理人称,这既不符合事实依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收养关系法律违法 昨天庭审调解因两原告联系不上没能完成。一位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根据这起案件的情况,不管原告当时出于什么目的和原因把孩子送给耿某,双方是否自愿,这个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肯定是违法的。收养孩子,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双方还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因此,只要原告坚持,其领回孩子就不会有问题。至于赔偿的数额,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就只能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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