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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能要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可以收养参照《抚养法》第15、16条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庭审时,李年的父母陈述了自己的难处,要求苏琴担负起抚养女儿的责任。而苏琴辩称,李小囡确实是她的女儿,她回娘家是因为与李年感情不和,并非要遗弃女儿。她不是不愿抚养女儿,而是不能,因为她的收入太低,难以抚养女儿。说来说去,双方都有难处,但孩子是无辜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非增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他们同样应依法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分手时应当随哪一方生活,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所以,司法实践中是参照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有关离婚时的子女处理规则来处理的。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分手后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非婚生女李小囡不满周岁,其父李年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药物与心理治疗,目前仍在住院治疗,无法抚育女儿。而其母苏琴是公司职工,有一定经济收入,并未丧失抚养能力。因此李年的父母对于李小囡随苏琴生活并由其抚育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小囡与其母苏琴生活,并由苏琴承担抚养义务。 现在,不婚而同居的人多了,相应的,非婚生子女也就多了。结婚的人可以离婚,未婚同居的人也可以“解除关系”。而问题是,两人分手后,子女的生活如何安排呢?小囡未满周岁,父亲不幸患上精神分裂症,母亲于是一走了之。而小囡的父母并没有结婚,只是住在一起,问题就凸现出来了,父亲有病显然不适合抚养女儿,而母亲又以收入太低为由,拒绝抚养。小囡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此事最终闹上了法庭。 父病母出走一岁女娃无人养 2005年1月,年轻的李年与同样年轻的苏琴经朋友介绍相识了。和现在观念很开放的年轻人一样,两个月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都说距离产生美感,同居后,距离没了,美感也没了。两个自由惯了的年轻人突然有了“家庭”很不习惯,每天要应付一大摊子琐事,两个人都不胜其烦,于是“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一年后,在这个并不稳固的家庭里,女儿李小囡出生了。女儿的出生只给了两个人短暂的欣喜,接下来仍是无休止的争吵。 工作的压力加上家庭的折磨,2006年4月,李年被检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一个月后,又因急性焦虑症发作而住院治疗。苏琴也厌倦了这种生活,既然没有结婚,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了。2006年6月,苏琴将女儿交给李年的父母帮忙照顾,自己回到了娘家。 这下,家庭的重担全压在了李年父母的身上。两个老人身体本来就不好,儿子的病已让他们心烦意乱,加上一旁的岁不到的小孙女嗷嗷待哺,两个老人不堪重负。于是两个人就去找苏琴协商小囡的抚养问题。二老的意思是,由苏琴抚养女儿,他们多少负担一些生活费。但协商了多次,苏琴就是不肯抚养自己的女儿。她的想法也可以理解:自己没结婚有个孩子在身边,以后再组织家庭可能会有麻烦。李年的父母又急又气,最终将苏琴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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