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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限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限定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娃儿的人,就是指违背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限定要求超产娃儿的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限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准则,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准则,结合当事人的事实上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生育娃儿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
苏州是这样规定的,规定: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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