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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中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 1、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1)、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由用...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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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即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些地方为了规范停工留薪期,劳动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还专门制定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指导医疗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停工留薪期。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部分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如福建省、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等),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了规定。在这些地区,由工伤职工条件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书面通知本人。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有异议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满12个月的,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在没有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其中:1.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的,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超过12个月的,有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其停工留薪期至延长停工留薪期期满之日止;未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其停工留薪期至12个月期满之日止。3.若劳资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存在争议,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争议一方应当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至迟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4.一方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为截止日。再次鉴定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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