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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统一法规,严格信用卡业务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录用标准与监督管理机制。 2、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要着手犯罪源头的预防。单位能不能成为该...
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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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信息勿轻信,确认来源最重要 接到上述短信,切勿轻信及拨打不明电话;如有账务疑问,一定要拨打信用卡背面公布的专用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2、刷卡密码保护好,金额核对需仔细 输入密码时,请尽量用身体或一只手遮挡,以防不法分子窥探;签字时,请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并确保信用卡保持在自己的视线内;消费后,要记得将卡片收回。 3、消费签单妥保存,随意丢弃不可为 不要随意丢弃记载信用卡信息的资料,签购单记载有信用卡卡号,请先粉碎后再丢弃。 4、支付记录要监督,账号密码勿泄露 切勿泄露信用卡账号、密码、有效期等个人信息;进入银行网站时,请直接登录银行官方网站,避免从其他网站链接登录,以防钓鱼网站骗取您的账号和密码。 5、额度管理不小视,支付限额先设置 可根据本人的日常消费情况自行设置网上支付限额,超过限额的支付要求将不会得到满足;如需大额消费,可随时登录银行官方网站进入个人银行大众版——信用卡——网上支付首页——支付额度设置修改限额。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是不可能构成该罪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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