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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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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需要提醒医患双方注意的主要是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保护完整的医疗原始资料。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员及其家属亦不得翻阅、涂改、强行索要,或偷取、毁坏原始病历资料,违者由个人承担责任。也可以对有关原始资料在医患双方共同监督下进行封存,以备鉴定。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二是或事件发生后,凡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或有争议者,医疗单位应征得病员家属同意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病员家属也有权提出尸检要求。如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三是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申请。四是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实行三级鉴定制,即县、市、省三级,对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只有医患双方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其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一)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二)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
医疗事故鉴定应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鉴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当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和回避。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重新规定。二是科学鉴定原则。应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3、独立鉴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干扰进行鉴定;鉴定人本人不得接受双方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不得威胁、诱惑、辱骂或者殴打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四是合议制原则。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鉴定结论应通过半数。但是,鉴定过程应如实记录。五是两鉴终鉴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鉴定是行政处理中的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但是可以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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