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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2022-08-14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一般认为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分期”是指买受人将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前或与之同时,买受人已支付了首期或多期款项,则余下的分期至少还有两期。按照法律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不得约定即使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以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使用费。针对使用费数额标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九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同时,若双方约定了扣留已受领价金的条款,应对其进行公平性审查。被扣留的价金数额应以标的物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之和为限,双方约定的扣留数额超出以上限额的,有失公平,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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