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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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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八个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有限责任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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