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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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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几种情况: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个月或3.5个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4个月或4.5个月。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9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有两种不同的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这两种程序所审理案件的难度不同,所以,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也就有不同的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以后6个月内结案。因为特殊情况,不能结案,需要延长的,必须经过本法院的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的海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以后的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几种情况: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个月或3.5个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4个月或4.5个月。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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