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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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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几种:1、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20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被拘留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少不超过一个月.5个月。3、经本院院长批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可延长2个月、3个月或3个月.5个月。4、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判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四个月或者四个月.5个月。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未被拘留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九个月。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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