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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枪证:依法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经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成...
公务用枪持枪证:依法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经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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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4、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5、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注:中国境内,除了特殊部门的人之外都是不可以持枪的。民用持枪证,由公安部门审批签发,有效期一年,必须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一、许可事项名称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核发。 二、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许可实施主体江西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 四、许可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枪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合法配备、配置的; (二)必须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 (三)使用、保管人员要经过培训; (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五、许可数量实际批准配置枪支数量。 六、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许可实施程序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的枪支申办民用持枪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单位申办的民用持枪证
办理流程:1。领证-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夫妻双方携带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表》(各市州申请表名称可能不一致,以下简称申请表)。2、填写表格并提供婚育状况证明。首先,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其次,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在表格上的婚育状况栏对应栏目(市州申请表中的婚育状况栏目名称可能不同)签署意见并盖章。女方为本地,男方非本地,婚育证明应加盖男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公章;男方为本地,女方非本地,需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女方婚育状况说明栏加注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字样,并加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公章;户籍在本省且档案在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户籍在本省且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本市高校的学生,以及毕业后档案仍在学校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在申请表中的婚育状况栏签署意见;单独出具婚育证明的,无需在申请表中签署。3、提交材料:将所有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特殊材料)和申请表提交到办理地点申请登记。四、审核发证: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立即颁发《生育服务证》;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经户籍所在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生育服务证》,给予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抚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下列夫妻:1。女方在本市登记,需要在本市办理子女生育服务证;2、涉外婚姻一方在本市登记的;3、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校学生,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在本市办理;4、男方是成都市非集体户籍,女方是市外户籍,在本市有常住倾向。孩子需要在本市登记,可以在男方登记。5、流动人口可以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生育服务,具体规定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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