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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重大,应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根据刑法第125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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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4、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5、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
(一)申请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必须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猎区;本人必须确实从事农业、林业生产或保护;(二)必须经审批、培训学习、签订责任书,已确认为猎民,并具备县(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狩猎证或猎捕证;(三)具有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猎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二、申请材料:(一)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二)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三)标准照片4张;(四)身份证复印件;(五)狩猎队及队员乡镇审批(公布)文件;(六)户藉证明。三、办理程序和期限:申请人填写审批表交县级治安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地市级治安部门;在16日内审批完毕,同意的返给县级治安部门制证,不同意的写明理由退还县级治安部门;县级治安部门2日内登记建档,证件下发。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基于上述四个不同的要件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相关事项的量刑标准,对于不同程度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可以结合非法持有枪支或者弹药的实际后果来区分情节,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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