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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采主要矿种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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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持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到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勘查项目结束后,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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