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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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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工伤吗?是否做过工伤鉴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工作人员死亡,由原单位发放遗属补助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布时间:2007-1-31 12:04:31--------------------------------------------------------------------------------近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鉴于近几年物价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从2005年1月1日起由每户人均月180元调整为200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遗属补助标准随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而相应提高,执行时间与当地政府调整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间一致。
根据云南省的文件。 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 (3)一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二是企业已不存在的供养遗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民政最低生活保障。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系指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父母(含死者16岁前大部分时间属于他人抚养的父母)和未满16岁的子女(含年满16岁后仍在全日制大中专就读的子女)。 具体情况,你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索取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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