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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情形如下所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60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经批准延长30日。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最多不超过90日,即便是需要现场勘验的,也要算在90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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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依法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违法建设查处、拆除过程中存在着多个行政行为,较为完整的一般包括这样三个环节,即城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城管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对于城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的可诉性问题。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限期拆除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直接决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处理,与相对人切实利益联系得最为密切,实际影响也最大、最直接,直接对相对人设定了不利的义务,相对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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