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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是保障专利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利(最重要的是独占实施权)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授予专利权实质上是赋予专利权人对专利所涉技术的一种合法垄断,这种合法垄断为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创造了条件。专利法本身具有鼓励创新、激励公平竞争的作用。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营利为目的仿制他人专利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机制。
11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仿冒行为、第9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第10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4条规定的毁损他人商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就地域管辖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管辖法院。应当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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