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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提取条件,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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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住房消费行为之一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租赁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员工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租赁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注: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过四次(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政策规定:《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一般情况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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